at the Meeting of the Zangger Committee
16 October 1997
[English Text]
常驻维也纳代表团团长李长和大使 在桑戈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
1997 年 10 月 16 日
主席先生:
我很高兴代表中国作为正式成员首次参加桑戈委员会的会议。 中国赞成本委员会的 总体目标,赞赏它在防止核扩散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愿与各成员国就核不扩散 和出口控制问题进行经常性的磋商,为防止核武器的扩散作出共同努力。
主席先生,
刚刚闭幕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重申了经济建设在全党和全国工作中 的中心地位,强调中国进行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长期稳定的和平国际环境。 为此, 中国将继续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致力于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稳定与繁 荣。 防止包括核武器在内的所有种类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是这一和平外交政策 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国际原子能结构的成员国及《核不扩散条约》的缔约国,中国一直奉行不主张 、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的政策。 多年来,中国政府 对核及与核有关的出口,包括人员和信息交流,均采取了严格、有效的控制。 我们 处理核出口问题总的原则有三条: 1、保证用于和平目的;2、接受国际原子能结构 保障监督;3、未经中方许可,不得转让第三国。 对任何核出口, 中国都要求进口国政府向中方书面保证上述三条,并经中国有关部门核后方可进行。
在具体实施中,中国一直实行法律、法规与行政规定相结合的综合管理方式,对核 出口和核合作进行管理。 国务院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核出口和对外核合作都有严格 、具体的规定,并严格禁止与核武器有关的技术和情报的交流。 这种管理方式符合 中国国情,实践证明也行之有效。
主席先生,
一、今年五月,中国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我国核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中规定:中国出口的核材料、核设备及其相关技术、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 与核有关的双用途设备、材料和相关技术,均不得提供给或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 结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 任何部门或公司均不得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结构保障监督 的核设施进行合作,也不得进行专业科技人员和技术情报的交流。 我想指出,上述 规定不仅适用于未接受保障监督的核设施,也适用于与核爆炸装置有关的一切活动 。
二、《通知》还规定:中国部门或公司在与未参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国家进 行上述贸易或活动时,如果涉及对方核设施,应事先向国家原子能结构核实该设施 是否已接受国际原子能结构的保障监督,并事先要求该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最 终用途证明,保证所进口的物项或双方拟进行的合作不转用于未接受保障监督的核 设施;如果不涉及对方核设施,应事先要求该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对进口物项作出合理、可信的最终用途证明,并保证所进口的物项或双方就此类物 项拟进行的合作不转用于未接受保障监督的核设施。 上述证明文件需经外交部、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原子能结构确认和批。 此方可进行出口或合作活动。
《通知》还附有与INFCIRC 254第二部分清单相同的双用途控制清单。 上述规定的颁布,解决了在与核有关的双用途物项出口控制法规颁布设施以前, 中国对此类物项 的有效出口控制问题。
三、该《通知》是中国国务院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与此相
关的各单位均须遵照执行,并制定与之配套的执行细则,没有一个单位,不管是公 司还是实验室可以例外。
四、为了使有关政策及规定法律化,今年九月,中国国务院颁布了《核出口管制条
例》,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中国的核出口三项原则,以及不向未接受保障监督的核设 施提供任何帮助的政策。
1、《条例》规定: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管, 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经营。
国家对核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 凡“核出口控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技术的出 口均须申领许可证。 该控制清单与INFCIRC254第一部分相同。
2、《条例》规定:国家原子能结构负责审查核出口申请,同意者,如涉及核材料,
转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复审;其它物项,转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复审。 对 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要影响的核出口,应会商外交部;必要
时,应报请国务院审批。 经审批同意者,由外经贸部颁发出口许可证。
3、《条例》规定,如接受方政府违反了按本条例规定作出的保证,
或有可能出现任何核扩散危险时,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有权中止有关出口。
4、《条例》规定,任何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将根据我国法律受到法律制裁。
该条例除按正常途径分送并周知有关单位外,还在全国发行量最大的人民日报及其 它报刊上刊登,确保了全国范围最广泛的了解。 中国政府外交部发言人还于九月十
五日专门发表谈话,结合《核出口管制条例》,全面、权威地阐述了中国政府在防 止核扩散和核出口问题上的政策和立场。
五、中国有关部门目前正在加紧制定与核有关的双用途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该条例
将采用与INFCIRC254相同的双用途控制清单。 凡是列入清单的物项, 其出口 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即使在控制清单以外的物项,只要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该物项的 出口有可能造成核扩散,即有权禁止或中止该项出口。 该条例计划于98年年中完成。
上述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使中国对核出口控制的法律基本形成完整的体系。
主席先生:
乐购死┥⑹且幌畛て诙杈薜娜挝瘢枰噬缁岬墓餐Α?与此同时,中方
愿强调指出,防止核扩散不应影响或妨碍国际间正常的和平核合作,更不能成为歧 视、甚至肆意制裁发展中国家的借口。 防止核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是一个问题的两
个方面,二者相互促进,缺一不可。 这是中国的一贯政策。 中国政府愿与其他国家 一道,为促进防扩散及和平利用核能两项事业的共同发展作出不懈的努力。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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