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rmation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July 1998 Beijing
前言
人类历史即将进入2 1 世纪。把一个和平、稳定、 繁荣的世界带入新世纪,是中国政府和人民的愿望。
处在世纪之交的重要历史时期,中国正致力于现代 化建设。中国需要并十分珍惜一个长期的国际和平环境 ,特别是良好的周边环境。中国人民愿同世界各国人民 一道,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开创人类美 好的未来,作出不懈的努力。
基于和平与发展的愿望,中国坚定不移地奉行防御 性的国防政策,坚持国防建设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 设,加强国际和地区安全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军备控制 与裁军进程。事实证明,中国是负责任的大国,是维护 世界和平与稳定的一支坚定力量。
中国曾于1 9 9 5 年发表《中国的军备控制与裁军》
白皮书,主要介绍了中国在军控与裁军领域的实际努 力与进展。在这里,将就中国国防建设的有关情况,作 进一步的介绍和阐述。
一、国际安全形势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要和平、求合作、 促发展已经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
当前,国际安全形势总体上继续趋向缓和。冷战结 束后,多极化趋势在全球或地区范围内,在政治、经济 等领域都有新的发展,世界上各种力量出现新的分化和 组合。大国关系经历着重大而深刻的调整,各种伙伴关 系逐渐向机制化方向发展,各国独立自主、联合自强、 协调发展的意识正在加强。发展中国家总体实力增强, 正在成为国际舞台上的一支重要力量。多极化趋势和经 济全球化的持续发展,使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和制约 进一步加深,也有助于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维护 世界和平的因素正在不断增长。
武装冲突和局部战争对世界全局的影响明显减弱。 在过去两大军事集团对峙的背景下,一些地区的武装冲 突和局部战争严重影响了世界的安全和稳定。冷战后的 一个时期,地区冲突频仍,并呈上升趋势。但近几年来 ,一些持续多年的冲突和战乱有的已经得到解决,有的 正走上政治解决的轨道或逐步降温。目前,因领土、资 源争端及民族、宗教纷争而引起的武装冲突和局部战争 ,其规模、强度和地域相对有限,并得到不同程度的控 制。国际社会的调解努力日益增加,能力不断增强。
军事因素在国家安全中仍占有重要地位。在新的国 际安全环境中,世界多数国家在注重运用政治、经济和 外交等手段解决争端的同时,仍把军事手段以及加强军 事力量作为维护自身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重要途径。一场 以发展高技术武器为先导的军事领域的深刻变革正在世 界范围内兴起。这场变革发展迅猛,对军队的武器装备 、体制编制、作战训练及军事理论等方面将产生重大而 深远的影响。为适应新的形势并争取自身优势,许多国 家纷纷调整国防政策和军事战略,普遍压缩军备规模, 更加注重质量建军。
经济安全在国家安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在国际关 系中,地缘政治、军事安全、意识形态因素仍然发挥着 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经济因素的作用更趋突出,国家间 经济联系不断加强。以经济和科技为主的综合国力竞争 进一步加剧,世界范围内围绕市场和资源等经济权益的 斗争日趋激烈,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和区域集团化的加深 使一国的经济发展更容易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和冲击。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把经济安全视为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亚洲金融危机使经济安全问题更为突出,提出了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各国政府加强协调、共迎挑战的新课题。
亚太地区政治安全形势相对稳定。亚太地区多极化 趋势加快发展,大国关系出现战略性调整并逐步趋向稳 定。尽管出现了亚洲金融危机,亚太地区仍是世界上最 具经济发展活力的地区之一,发展经济是各国的首要任 务。亚太各国经济相互依存加深,以和平手段解决彼此 的争端,注重寻求共同利益的汇合点,加强合作与协调 正在成为本地区国家关系的主流。各种区域性和次区域 性的多边合作不断发展,安全对话与合作正在多层次、 多渠道展开。
在世界和地区范围内仍存在一些不安定因素。霸权 主义和强权政治仍然是威胁世界和平与稳定的主要根源 ;冷战思维及其影响还有一定市场,扩大军事集团、强 化军事同盟给国际安全增加了不稳定因素;有的国家依 仗军事优势对他国进行军事威胁,甚至武装干涉;不公 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仍在损害着发展中国家的 利益;因民族、宗教、领土、资源等因素而引发的局部 冲突时起时伏,国与国之间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仍待解 决;恐怖活动、武器扩散、走私贩毒、环境污染、难民 潮等跨国问题,也给国际安全造成了新的威胁。
1 9 9 8 年5 月,印度不顾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 悍然进行核试验,挑起南亚核军备竞赛。之后,巴基斯 坦针对印度核试验做出反应,也进行了核试验。印、巴 相继核试验是对国际防止核武器扩散努力的沉重打击, 给南亚地区乃至世界和平与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国 际社会加强防扩散机制的任务也更加紧迫。
历史证明,冷战时期以军事联盟为基础、以增加军 备为手段的安全观念和体制不能营造和平。在新形势下 ,扩大军事集团、加强军事同盟更有悖时代潮流。安全 不能依靠增加军备,也不能依靠军事同盟。安全应当依 靠相互之间的信任和共同利益的联系。通过对话增进信 任,通过合作谋求安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解决争端 ,谋求共同发展。要争取持久和平,必须摒弃冷战思维 ,培育新型的安全观念,寻求维护和平的新方式。中国 认为,这种观念和方式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各国应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 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 上建立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这是全球和地区安全的政治 基础和前提。各国有权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发展战略 和生活方式,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干 涉他国内政,更不应进行军事威胁或侵犯。
———各国应在经济领域加强互利合作,相互开放 ,消除经贸交往中的不平等现象和歧视政策,逐步缩小 国家之间的发展差距,谋求共同繁荣。这是全球和地区 安全的经济基础。维护正常和良好的经济、贸易和金融 秩序,不仅要有完善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和健全的经济 运行体系,而且要加强地区和世界的经济联系与合作, 共同创造稳定、安全的外部经济环境。
———各国应通过对话与合作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 ,谋求以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的分歧和争端。这是确保 和平与安全的现实途径。安全是相互的,安全对话和合 作旨在促进信任,而非制造对抗,更不应针对第三国, 不能损害别国的安全利益。
中国作为亚太国家,高度重视本地区的安全、稳定 、和平与发展。中国的亚太安全战略有3 个目标,即: 中国自身的稳定与繁荣,周边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与亚 太各国开展对话与合作。为此,中国致力于与各国平等 相待,友好合作,重视同地区各国及各主要力量发展健 康稳定的关系;积极参与地区经济合作,促进开放的地 区主义;坚持以和平方式处理和解决国家间的争端;积 极参与地区安全对话与合作进程。
中国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同多数邻国 妥善解决了边界领土问题。对于与有关邻国现存的领土 和海洋权益争议,中国主张以大局为重、协商解决,使 之不影响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和地区形势的稳定。中国 明确提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和现代海洋法,包括《联 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通过 和平谈判和磋商,妥善解决有关争议问题。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结束海峡两岸 分裂局面,实现祖国统一,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 中国人民的崇高使命和共同愿望。中国政府坚持以“和 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解决台湾问题,坚决反 对任何制造“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 ”等分裂国家的图谋和言行。台湾问题完全是中国内政 。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把台湾海峡划入任何国家或军事 同盟的安全合作范围,都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和干涉。 中国政府努力谋求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的统一,但不承 诺放弃使用武力。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采取自己认为 必要的一切手段包括军事手段,来维护本国的主权和领 土完整。中国政府在采取何种方式处理台湾问题上,并 无义务对任何国家或图谋分裂中国者作出承诺。中国政 府反对任何国家对台军售。对台军售不仅违反基本的国 际法准则,也对中国的安全及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构成威 胁。
中国政府始终不渝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 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建立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并愿同 各国一道,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安全与稳定作出 不懈努力。
二、国防政策
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 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 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中 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制度、对外政策和历史文化传统, 决定中国必然实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
中国始终把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 全放在第一位。1 8 4 0 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渐变 成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中华民族屡遭帝国主义列强的 侵略、压迫和欺凌。中国人民经过长期前赴后继的英勇 奋斗才取得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因而极为珍惜来之不 易的独立自主权利。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维护统一, 反对分裂,是中国国防政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人口多、底子 薄,地区发展不平衡,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在相当长一 段时间内还会继续存在。中国面临着极为繁重的经济建 设任务,国防建设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大 局。中国所选择的符合自己国情的社会制度、发展战略 和生活方式,不会产生侵略别国的因素。
中国的发展需要一个长期的国际和平环境特别是良 好的周边环境。中国始终不渝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 交政策,主张从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来 处理国际事务,不同任何大国或国家集团结盟;主张通 过协商和平解决国家间的纠纷和争端,反对诉诸武力或 以武力相威胁,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主张在和平 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 新秩序,同所有国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中国永远是维 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的重要力量。中国即使将来强大 了,也决不走对外侵略扩张的道路。
中国实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还渊源于中国的历史 文化传统。中国是一个有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有爱 好和平的传统。中国古代思想家曾提出过“亲仁善邻” 的思想,反映了自古以来中国人民就希望天下太平、同 各国人民友好相处。这种思想表现在军事上,就是主张 用非军事手段来解决争端、慎重对待战争和战略上后发 制人。在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爱和平,重防御,求统 一,促进民族团结,共御外侮,始终是中国国防观念的 主题。新中国的国防政策,继承和发扬了中国优良的历 史文化传统。
中国的国防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巩固国防,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这是中国国防政 策的基本目标,也是中国宪法赋予中国武装力量的主要 职责。中国努力避免和制止战争,努力用和平方式解决 国际争端和历史遗留问题。但是,在霸权主义和强权政 治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国家必须具有用军事手段捍卫主 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能力。中国的国防现代化 建设完全是为了自卫,是保障国家现代化建设和安全的 需要。中国武装力量的规模是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需要相适应的。中国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 国防。
———国防建设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 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这是中国国防建设一个 长期的基本方针。国防现代化需要国家的经济力量和技 术力量的支持,国防现代化水平只能随着国家经济实力 的增强而逐步提高。国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国防 建设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个大局,军队积极参加和支援 国家经济建设。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 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中国在战略 上实行防御、自卫和后发制人的原则,坚持“人不犯我 ,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中国拥有少量核 武器完全是出于自卫的需要。中国坚持全民自卫原则和 人民战争的战略思想,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完善国防动 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立足现有武器装备, 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适应世界军事领域的深刻变革, 做好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防卫作战准备。
———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在新的历史时期 ,中国军队努力加强质量建设,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 路,目标是建设一支有中国特色的革命化、现代化、正 规化的人民军队。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是军队现代化 建设的一条基本方针。中国军队依靠科技强军,实现军 队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 集型的转变;按照现代战争的特点,努力提高武器装备 现代化建设的水平,改革和完善军队的体制编制,改进 部队的训练和院校教育的内容与方法。
———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中国坚 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 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不搞霸权主义,不搞军事集团, 不进行军事扩张,不在国外驻军或建立军事基地。中国 反对军备竞赛,主张根据公正、合理、全面、均衡的原则,实行有效的军备控制和裁军。中国支持国际社会采 取的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安全、稳定的活动, 支持国际社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军备控制和 裁军问题所做的努力。
三、国防建设
中国的国防建设,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军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 导,贯彻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加强质量建设,依法治 军,勤俭建军,积极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为国家 的安全稳定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国防体制
中国根据宪法、国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建立和完 善国防体制。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 机关,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 方面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 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 的其他职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 并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的总参 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体制。总参谋部 负责组织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建设,组织指挥全国 武装力量的军事行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 ,组织进行政治工作。总后勤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后勤 工作。总装备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武器装备建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 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 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 秩序;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 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 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 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民兵在军事机关 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 会秩序。中国人民解放军由陆军、海军、空军和第二炮 兵组成,在全国范围内设立7 个军区。
国家对国防科研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和计划调控。国 务院负责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国防经费和国 防资产。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 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 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 家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 资的采购供应。国家对国防经费实行财政拨款制度,并 根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确定国防资产的规模 、结构和布局,调整和处分国防资产。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动员准备和动员 实施工作。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将人民武装 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动 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逐步完善动员体 制,建立战略物资储备制度。国家重视开展国防教育, 并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军事法制建设
中国重视军事法制建设,把加强军事法制建设作为 实现国防现代化和军队正规化的基本途径和重要保障。 国家为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确立了依法 治军方针,全面加强军事法制建设,保障和推动中国的 国防和军队建设沿着法制化轨道前进。
1 9 8 2 年后,中国在国家立法体制中进一步健全 了军事立法体制,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军事 法规,或者与国务院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各总部、 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军事规章,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 门联合制定军事行政规章。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了《中 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从立法规划、计划 到法规起草、审议及发布实施,作了明确规定,实现了 军事立法的规范化、制度化。
1 0 多年来,中国军事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 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等 1 2 件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了《国防交通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民兵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 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等4 0 多件军事行政法规。中 央军事委员会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 后勤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 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等 7 0 多件军事法规;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了 1 0 0 0 多件军事规章。中国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主要 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 军事法体系。中国军事立法在坚持符合本国国情、军情 的同时,还注重与中国在国际军事领域已经加入的条约 、协定相衔接,使军事法的内容与国际法准则和惯例相 一致。
国家在国防建设领域,依法确立和健全了从中央到 地方的国防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了兵役制度、国 防动员制度、国防科研生产制度、国防资产管理制度、 军事设施保护制度以及军人抚恤优待制度等基本国防制 度;在军队建设领域,依法确立了军队的性质、任务和 建设方针,实行了军人衔级制度、军事训练制度、司令 部工作制度、政治工作制度、后勤保障制度、警备勤务 制度、军纪奖惩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保障了国防活 动和军队建设在法律的规范和调控下有序地进行。
为了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军队的统一实施, 国家在军队中建立了军事执法体制、军事司法体制和军 事法制机构、法律服务组织,构成了比较完整的军事法 制组织体制。军事执法体制,主要由负责军事法实施的 军队各级领导机关和职能部门构成,并在军级以上单位 设立了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能的纪律检查机构和财务审 计机构,全国大、中城市驻军建立了纠察处理违纪军人 、违章军车的警备勤务机构。军事司法体制,由国家设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级单位、军级单位的三级军事 法院和军事检察院构成,它们与军队各级保卫部门分别 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依法办理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 件。军事法制机构,由中央军委法制局和各总部、各军 兵种、各军区编设的法制机构或人员组成,负责管理全 军和军队各单位的法制工作。法律服务组织,由军队各 级设立的法律顾问处和法律咨询站组成,专门为军队各 级领导机关决策和部队官兵的涉法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 服务。1 9 9 7 年底,中国军队中的法律顾问处达到2 4 0 多个,律师1 3 6 0 多人,基层法律咨询站达到4 2 5 0 多个,法律咨询员6 5 7 0 0 多人。
中国重视在军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 育纳入部队教育训练的轨道。为增强官兵的法律素质, 根据国家关于在全体公民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统一部 署,1 9 8 6 年至1 9 9 5 年中国军队连续开展了两个 五年普法教育活动。1 9 9 6 年初,中国军队开始第三 个五年普法教育。
国防费
中国一贯注重合理的国防费规模,根据国防需要和 财力可能,按照综合平衡的原则安排国防费用。改革开 放以来,为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中国政府严格控制 国防支出,国防费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
中国政府对国防费始终坚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 严格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法规制 度。国防费预算、决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国家和军队的审计机关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实施严格审计 监督。
按支出项目分,中国国防费包括:人员生活费,主 要用于军官、士兵、文职干部和职工的工资、伙食、服 装等;活动维持费,主要用于部队训练、工程设施建设 及维护和日常消耗性支出;装备费,主要用于武器装备 的科研、试验、采购、维修、运输和储存等。按保障范 围,既包括现役部队,又包括民兵、预备役部队,并负 担了相当一部分社会性支出,主要用于部分退役军官的 供养,军队子弟学校、幼儿园,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支 援国家经济建设和参加抢险救灾。
勤俭建军、艰苦奋斗是中国军队的优良传统。中国 军队除开展清仓利库和修旧利废等群众性节约活动外, 还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农副工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主要 目的是为了安排随军家属和子女就业,改善基层部队官 兵的物质文化生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坚持国防建设服从和服务 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较大幅度地减少了国防投入。 1 9 7 9 年至1 9 9 4 年的1 6 年间,国防费的绝对值 年平均增长6 .2 2 %,与同期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总指 数年平均上涨7 .3 %相比,实际负增长1 .0 8 %。
1 9 9 5 年至1 9 9 7 年,中国年度国防费分别为 6 3 6 .7 2 亿元、7 2 0 .0 6 亿元和8 1 2 .5 7 亿元人民币。年度国防费的增加,主要是在社会经济发 展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提高的情况下,保证军队人员的 生活水平能够同步提高,官兵的生存生活条件得到改善 。即使这样,这期间的国防费占同期国家财政支出的比 例也在逐年下降,分别为9 .3 %、9 .1 %和8 .8 %。
1 9 9 7 年度中国国防费的构成为(见表1 ):人 员生活费2 9 1 .6 2 亿元人民币,占3 5 .8 9 %; 活动维持费2 6 5 .3 6 亿元人民币,占3 2 .6 6 % ;装备费2 5 5 .5 9 亿元人民币,占3 1 .4 5 %。 从上述构成可以看出,国防费的大部分用于人员生活和 正常活动维持,而且还负担了4 0 多亿元人民币的社会 性支出,约占年度国防费的5 %。
与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国防支出相比,中国国防支出 的总体水平是比较低的(见表2 )。
按人民币对美元的汇价计算,1 9 9 7 年中国国防 费仅为9 8 亿美元,只相当于美国的3 .6 7 %、俄罗 斯的6 1 .2 5 %、英国的2 7 .5 3 %、法国的2 6 .7 %、日本的2 2 .7 9 %、韩国的5 6 .9 8 %。
中国国防支出的低水平,不仅反映在国防费的绝对 值上,而且也反映在国家国防负担的相对比例上。近2 0 年来,中国国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一直在下降 (见表3 )。
与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国家 相比,中国国防负担的相对比例也是较低的(见表4 ) 。
裁减军队员额
1 9 9 7 年9 月,中国庄严宣布:中国军队在8 0 年代裁减军队员额1 0 0 万的基础上,将在今后3 年内 再裁减军队员额5 0 万。这一单方面裁军的重大战略决 策,再一次充分表明了中国热爱和平的真诚愿望,是中 国为推动进一步降低世界军备水平,增强相互信任,促 进人类和平事业所作的新的努力。
中国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中国军队的数量与规 模始终控制在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和国力许可的范围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分别在1 9 5 5 年和1 9 5 8 年进行了两次较大规模的裁军行动。8 0 年代中期, 中国军队建设的指导思想实行战略性转变,从过去随时 准备应付大规模侵略战争转变到和平时期建设的轨道上 来,军队的规模和体制编制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1 9 8 5 年,中国政府决定单方面裁减军队员额1 0 0 万, 至1 9 9 0 年实际裁减1 0 3 .9 万人。1 9 9 0 年后 ,中国人民解放军经过陆续调整,其规模进一步缩小。 再次裁减员额5 0 万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规模将保持 2 5 0 万人。
与世界多数国家的做法不同,中国把边海防部队、 兵役动员机构、农副业生产管理机构、文职人员,以及 预备役部队中的现役人员,均计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总 定额。
中国此次裁军,将在3 年内按计划、分步骤、积极 稳妥地进行。其中,陆军拟裁减1 9 %,海军拟裁减1 1 .6 %,空军拟裁减1 1 %。在精简员额的同时,将 优化结构,调整编组,理顺关系,走质量建军、科技强 军的道路,把中国军队现代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参加和支援国家建设
参加和支援国家建设,是宪法赋予中国军队的一项 重要任务,也是人民军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的体现。8 0 年代以来,中国军队在完成教育训练任务 的同时,积极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为国家的繁荣 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腾让、开放军事设施。中国军队在大量裁减 员额的同时,向地方腾让、开放部分军事设施,支援国 家建设事业。近2 0 年来,军队先后向地方开放1 0 1 个机场,开放和腾让2 9 个港口码头、3 0 0 多条铁路 专用线、9 0 条通信线路、1 0 0 0 多个仓库、3 0 0 多万平方米军事用地及部分营房设施。
———参加抢险救灾。中国幅员辽阔,每年都有局 部地区发生自然灾害。每当灾情发生,军队总是挺身而 出,奋勇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抢救国家和人民财产。近 2 0 年来,全军共参加抢险救灾1 0 万多次,出动官兵 2 3 0 0 多万人次,机械车辆1 0 0 多万台次,飞机、 舰艇1 .5 万余架(艘)次,抢救遇险群众1 0 0 0 多 万人,抢运各类物资2 亿多吨。
———参加国家和地方的重点工程建设。中国军队 参加了国家和地方的许多重点工程建设,并担负急难险 重任务。近2 0 年来,全军共投入4 亿多个劳动日,出 动机械车辆2 5 0 0 万台次,参加和支援重点工程项目 1 万多项。主要有铁路、高速公路和地铁工程1 5 0 多 项,隧道、涵洞3 4 0 多个,桥梁2 6 0 多座,公路、 铁路4 1 0 0 多公里,码头5 0 多个,民用、军民合用 机场4 0 多个,能源工程5 0 0 多项,水利工程2 0 0 0 余项,通信光缆工程2 万余公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 旅游开发区建设5 0 0 多个。
———发挥人才技术优势,开展科技助民。军队院 校和科研、医疗单位,以及专业技术部队,采取转让科 技成果、协助技术攻关、帮助培训人才等方法,积极为 国家建设服务。1 0 年来,军队以高新科技成果支援国 家经济建设项目1 0 0 0 多个,解决国家急需的科研攻 关项目1 5 0 多个,向社会转让科技成果1 万多项,培 训各类科技人员近百万人,帮助地方企业技术改造9 0 0 多项,使3 2 0 家面临困境的企业扭亏为盈。
———支援农业和扶贫开发工作。中国是一个农业 大国,农业始终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为了支持农业发展 ,近1 0 年来,军队疏通河道5 0 0 多条,修筑水渠、 堤坝2 0 多万公里,兴修水库上千座,开荒造田和平整 土地2 0 0 多万公顷,为农业丰产打下了基础。驻贫困 地区的部队,大力帮助当地群众发展生产,累计建立扶 贫帮困点2 .3 万个,扶助近百万人口脱贫致富,军队 集中力量支援了沂蒙山、太行山等2 0 个重点地区的扶 贫开发,帮助贫困地区创办乡镇企业3 5 0 0 多家,实 施科技扶贫项目1 .2 万余个,培训农业科技人员4 5 0 多万人次。各级医疗机构和驻军医院,向贫困地区累 计派出医疗队8 6 0 队次,对口扶持乡镇医院8 1 0 0 多所,支援医疗设备价值2 0 0 0 多万元,义务培训医 务人员2 万多人。
———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近1 0 年来,军队 先后投入1 亿多个劳动日,帮助修桥补路、整治美化环 境、修建供水供气供电工程等公益建设事业,共达1 0 万余项,植树4 亿多株。向希望工程捐款4 1 5 7 .5 5 万元,捐赠各类物资价值1 1 0 0 多万元,援建各类 “希望小学”6 9 7 所,直接帮助1 1 .5 万多名失学 儿童重返校园。
———培养军地两用人才。中国军队注重为国家经济建设事业造就和输送合格人才。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 需要和官兵的愿望,《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专门 规定每周六可用于集体组织两用人才培训和科学文化学 习。自8 0 年代初中国军队开始有组织地开展培养军地 两用人才工作以来,全军共有近百万名军官通过在职学 习获得大专以上学历;8 5 %以上的士兵在服役期间接 受了多种民用技术培训,其中近半数获得技术等级证书 。他们在退出现役后,成为加强国家经济建设和促进社 会全面进步的一支重要力量。
驻军香港
1 9 9 7 年7 月1 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 权,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开始担负香港特别行政 区的防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进驻香港,是中 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重要标志,是维护国家主 权和安全,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重要保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香港,严格遵守了法律规定。 1 9 9 0 年4 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 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并派部队进驻香港。1 9 9 6 年1 2 月,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 9 9 7 年7 月1 日 ,该法正式施行。香港驻军法规定,香港驻军不干预香 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驻军的任务是,担负防 卫勤务,管理军事设施,办理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确 保香港的安全稳定;香港驻军的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 担;香港驻军实行人员轮换制度。香港驻军法还对驻军 人员的义务与纪律以及司法管辖等问题作了规定。这就 从根本上保障了香港驻军依法履行防务职责。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由陆军、海军和空军部 队组成,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驻 香港部队遂行防务,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香港特别 行政区的法律,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的条令条例和 规章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进驻香港之后,严格遵 守香港基本法和香港驻军法,坚持依法履行防务职责, 积极组织部队训练,加强部队正规化建设,学习香港的 有关法律,使官兵熟悉香港的社会情况。按照香港驻军 法的规定,与香港特区政府建立了工作联系,向香港社 会开放了昂船洲、赤柱两处军事营地,供香港同胞参观 ,增强了香港市民对驻香港部队的了解和信任。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履行香港防务职责,是 一项长期的任务。驻香港部队将始终遵守“一国两制” 的方针,严格遵守香港基本法和香港驻军法,为确保香 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四、国际安全合作
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亚太大国,高 度重视并积极参与国际安全合作,坚持原则、信守承诺 、以诚相待、注重友谊、发展合作。近年来,中国在相 互平等、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与外国军队之间 的交流。中国还积极参与亚太地区的多边及双边安全对 话与合作,以及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为维护世界和地 区的和平发挥应有作用。
对外军事交往
对外军事交往是中国总体外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服从和服务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国坚持在和 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 ,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中国在对外军事交往中,一贯 主张互相尊重、增进了解、发展友谊、互利合作。中国 军队积极参与多边军事外交活动,充分发挥中国军队在 处理国际军事事务中的积极作用。
中国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军事外交。目前中 国军队已同世界上1 0 0 多个国家的军队建立了联系, 在9 0 多个驻外使馆中设立了武官处,在中国设立武官 处的国家已达6 0 多个。近2 0 年来,中国派出了1 3 0 0 多个军事代表团组访问了8 0 多个国家,其中军队 高级官员率团出访1 8 0 多批。来访的外国军队代表团 组2 1 0 0 多个,数万人次,其中外国的国防部长、三 军总司令、总参谋长等高级代表团占一半以上。
中国始终把发展同周边国家的军事交往置于突出地 位,遵守睦邻友好、互利合作、长期稳定的方针,与周 边国家军队开展了大量有益的交往,特别是高层交往。 仅1 9 9 6 年、1 9 9 7 年两年,中国军队就派出1 0 0 余批代表团相继访问了周边大多数国家,同时接待了 周边国家的军事代表团1 3 0 余批。中国特别注重与发 展中国家的友好军事交流与合作,曾先后向7 0 多个国 家提供人员培训、装备器材、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援助。 1 9 7 3 年以来,为发展中国家军队培训各级指挥和专 业技术人员近万名,向发展中国家派出专家8 0 0 0 多 名。中国积极发展与美国、欧洲等西方国家的军事关系 ,从维护世界和平和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本着加 强对话、减少分歧的原则,陆续恢复和改善了中国军队 与上述国家军队的关系,加深了相互了解。
9 0 年代以来,中国海军舰艇编队出访了近2 0 个 国家。其中,中国海军两支舰艇编队于1 9 9 7 年3 月 至5 月分别对美国、墨西哥、智利、秘鲁以及泰国、菲 律宾、马来西亚进行了友好访问,增进了中国军队与上 述国家军队和人民的友谊。
中国军队在对外交往中,注重开展专业技术交流, 在科研、学术、军事教育、军队管理、文化体育、医疗 卫生等许多领域同世界各国军队进行了广泛的交流与合 作。
中国军队积极活跃的对外军事交往,促进了中国军 队同世界各国军队的相互了解和信任。走向国际社会的 中国军队向世界展示了中国军队文明之师、和平之师的 形象,在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中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建立信任措施
国家间建立信任是维护安全的有效途径,中国高度 重视并积极推动建立信任措施合作。近年来,中国与有 关邻国达成了一些边境地区建立信任措施和边境裁军协定,这是中国致力于国家关系的发展和地区和平稳定的 重要举措。这些协定反映了中国所积极倡导的新型安全 观念,体现了一些对亚太安全对话与合作具有普遍意义 的原则和精神,包括:相互同等安全;通过建立相互信 任和对话合作谋求安全,安全合作不干涉别国内政、不 针对第三国;军事力量不得威胁或损害他国的安全与稳 定;实行和坚持防御性国防政策;在双边基础上,在边 境和争议地区采取适宜的信任措施;军事力量友好交往 等。
1 9 9 6 年4 月,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 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 事领域信任的协定》,规定:部署在边境地区的军事力 量互不进攻对方;不进行针对对方的军事演习;限制军 事演习规模、范围和次数;相互通报边界线两侧各1 0 0 公里区域内的重要军事活动;邀请对方观察实兵演习 ;预防危险军事活动;加强双方边境地区军队之间的友 好交往等。
1 9 9 6 年1 1 月,中国与印度签署《关于在边境 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规定 :不进行威胁对方或损害边境地区和平、安宁与稳定的 任何军事活动;在边界问题最终解决前,严格尊重和遵 守中印边境地区的实际控制线,任何一方的活动不得超 过实际控制线;按共同商定的最高限额裁减或限制部署 在实际控制线地区共同商定的地理范围内的陆军、边防 部队、准军事部队,以及其他双方同意的武装力量和部 分武器装备;不在实际控制线附近地区举行针对对方的 军事演习,限制军事演习规模,通报实际控制线附近地 区一定规模的军事演习;防止发生军用飞行器飞越实际 控制线的侵犯事件;防止实际控制线地区危险军事活动 ;加强实际控制线附近地区双方军事人员和机构的交往 与合作等。
此外,1 9 9 4 年,中国与俄罗斯签署《关于预防 危险军事活动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俄罗 斯联邦总统关于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互不将战略核武 器瞄准对方的联合声明》。1 9 9 8 年1 月,中国与美 国签署《关于建立加强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的协定》 。同年6 月,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与美国总统克林顿宣 布,双方决定,不把各自控制下的战略核武器瞄准对方 。中国还与俄罗斯、美国建立了国家元首间直通保密电 话联系。
地区安全合作
中国支持在平等参与、协商一致、求同存异、循序 渐进基础上,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地区安全 对话与合作。中国参加了东盟地区论坛(A R F )、亚洲相互协作与建立信任措施会议(C I C A )、亚太安 全合作理事会(C S C A P )和东北亚合作对话会(N E A C D )等活动,主张通过这些政府和民间讨论安全 问题的重要渠道,增进各国相互了解与信任,促进地区 和平与稳定。
中国参加了历届东盟地区论坛外长会议和高官会, 中国外交与国防代表参加了论坛框架内的建立信任措施 、维和、海上搜救、抢险救灾、预防性外交、不扩散、 指导原则等各类官方和非官方会议。中国还于1 9 9 6 年在北京与菲律宾联合承办了建立信任措施会议,其间 邀请各国代表参观了中国军事单位和军事表演,会议取 得了圆满成功。中国支持东盟地区论坛在建立信任措施 领域创造性的探索,并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的建议和主 张,如倡导军事医学、军事法学和军转民多边合作,鼓 励高层军事互访、军舰互访和人员交流,支持抢险救灾 合作以及海上航行安全、海洋环保合作等。中国还每年 向论坛提交国防政策声明和其他相关文件。
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哈萨克斯坦倡导的亚洲相互协作 与建立信任措施会议进程,认为会议宗旨与中国的亚洲 安全目标基本一致,主张会议在充分考虑亚洲地区特殊 性和多样性的基础上稳步发展。中国于1 9 9 6 年正式 加入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并于1 9 9 7 年成立亚太安 全合作理事会中国委员会,中国委员会一直认真参与理 事会的活动。自1 9 9 3 年东北亚合作对话会成立以来 ,中国参加了历次会议,并于1 9 9 6 年在北京主办了 第四次大会,中国还与其他成员一道,推动对话会就东 北亚国家合作指导原则达成一致。
中国与美国、俄罗斯、日本、法国、加拿大、澳大 利亚等国,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安全或 防务磋商。中国国防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官员及学者, 日益广泛和深入地参与关于亚太安全的各类研讨和相关 活动,增进了中国与有关国家间的了解与信任,体现了 中国维护亚太持久和平的积极意愿和努力。
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一贯致力于维 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重视并支持联合国在联合国宪章精 神指导下,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为使联合国维和行动取得成功并健康发展,中国认为应 该确立和遵守以下指导原则:
———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尊重 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
———坚持以斡旋、调解、谈判等和平手段解决争 端,不应该动辄采取强制性行动。即使是人道主义行动 ,也不应诉诸军事手段。
———反对实行双重标准,不能把个别或少数国家 的政策主张强加给联合国安理会。不能允许少数国家假 联合国之名,行军事干涉之实。
———采取维和行动,要遵守事先征得当事国的同 意、严守中立、除自卫外不得使用武力等被历史证明是 行之有效的一系列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条件不成熟时不 应实施维和行动,更不应该使之成为冲突一方,偏离维 和的根本方向。
中国本着上述精神参与了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方面 的活动。自1 9 9 0 年首次向联合国维和行动派遣军事 观察员以来,中国已先后向“联合国中东停战监督组织 ”(U N T S O )、“联合国伊拉克—科威特观察团” (U N I K O M )、“联合国柬埔寨临时权力机构”( U N T A C )、“联合国西撒哈拉公民投票特派团”( M I N U R S O )、“联合国莫桑比克行动”(O N U M O Z )和“联合国利比里亚观察团”(U N O M I L )等6 项联合国维和行动,派出军事观察员3 2 批4 3 7 人次。
1 9 9 2 年,中国政府派遣工程兵部队参加联合国 驻柬埔寨临时权力机构的维持和平行动。中国政府分两 批共派遣8 0 0 名赴柬维和官兵,在1 8 个月内完成了 机场、公路、桥梁等多项工程建设和维修任务,其中修 复和扩建机场4 个,修复公路4 条共6 4 0 公里,新架 设或修复桥梁4 7 座,并完成了其他大量的勤务工程, 为保障联柬维和部队行动的顺利实施作出了贡献。
目前中国仍有3 2 名军事观察员分别在“联合国中 东停战监督组织”、“联合国伊拉克—科威特观察团” 、“联合国西撒哈拉公民投票特派团”3 个维和任务区 执行任务。1 9 9 7 年5 月,中国政府决定原则上参加 联合国维和待命安排,并将在适当时候向联合国维和行 动提供军事观察员、民事警察和工程、医疗、运输等后 勤保障分队。
中国派出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人员认真履行了所 承担的职责,有的还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为维护世界和 平作出了贡献。今后,中国仍将以积极务实的态度继续 参加联合国维和领域的活动。
五、军控与裁军
随着冷战结束,国际安全形势趋于缓和,国际军控 与裁军取得较大进展:《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 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禁止化学武 器公约》)于1 9 9 3 年1 月达成,并于1 9 9 7 年4 月生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于1 9 9 5 年5 月实现 无限期延长;《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于1 9 9 6 年9 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世界无核区范围不断 扩大;《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 或滥杀滥伤作用的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特定常规武 器公约》)“激光致盲武器议定书”以及新的“地雷议 定书”分别于1 9 9 5 年1 0 月和1 9 9 6 年5 月达成 ;1 9 9 7 年6 月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了旨在加强保障 监督有效性的议定书。
然而,裁军领域仍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美、俄两 国仍保留着庞大的核武库,少数军事强国仍然坚持冷战 思维和核威慑政策,大力发展高精尖武器,特别是先进 的导弹防御系统。1 9 9 8 年5 月,由印度,随后由巴 基斯坦进行的核试验,对国际防扩散努力造成沉重打击 ,也对地区乃至世界和平与稳定产生了严重影响。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军控与裁军工作,并将其作为总 体外交及国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府主张,国 际社会应促进公正、合理、全面、均衡的军控与裁军; 裁军的目的是增进而不是减损各国的安全;应加强国际 军控条约的普遍性;继续通过具有普遍代表性的多边谈 判机制谈判缔结新条约;拥有最大、最先进常规和核武 库的国家应继续履行其对裁军负有的特殊责任;应防止 少数国家在凭借其先进军事科技和经济实力谋求绝对安 全和军事优势的同时,将裁军目标引向广大发展中国家 ,剥夺其正当的自卫权利和手段;应全面整顿和改造现 有歧视性和排他性的出口控制制度和安排,在普遍参与 的基础上,谈判制定公平合理的国际防扩散制度。
中国积极参加多边军控与裁军谈判及相关国际会议 。1 9 9 7 年4 月,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 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 军事力量的协定》,规定:将中国与四国边境地区的军 事力量裁减到与睦邻友好关系相适应的最低水平,使其 只具有防御性,互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谋求 单方面军事优势;裁减和限制部署在边界线两侧各1 0 0 公里区域内的陆军、空军、防空军航空兵的人员和主 要种类的武器装备,并为其及边防部队的人员和武器装 备规定最高限额;在上述区域内不部署海军江河作战舰 艇;确定裁减方式和期限;交换边境地区军事力量的有 关资料;对执行协定情况进行监督核查等。中国还与许 多国家建立了双边军控磋商机制。中国签署或批准了几 乎所有的多边军控条约,并忠实地履行条约义务,为推 动国际军控与裁军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核武器问题
中国作为核武器国家,积极支持和参与防止核扩散 的国际努力,推动核裁军进程,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最 终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目标。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1 9 9 6 年,中国在第五十一届联大明确提出核裁军五点主张 :第一,核大国放弃核威慑政策,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 家继续大幅度削减其核武器;第二,所有核武器国家都 承担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义务 ,都承诺无条件地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 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尽早就此缔结国际法律文件;第 三,所有在国外部署核武器的国家都将这些武器全部撤 回本国,所有核武器国家都承诺支持建立无核武器区的 主张,尊重无核武器区的地位,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 四,各国不发展、不部署外空武器系统和破坏战略安全 与稳定的导弹防御系统;第五,各国谈判缔结关于全面 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国际公约。
中国从拥有核武器的第一天起就郑重声明,在任何 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此后又无条件 承诺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 武器。中国积极支持有关国家在自愿基础上建立无核区 的努力,并已签署和批准了《拉美及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南太无核区条约》以及《非洲无核武器区条 约》相关议定书。1 9 9 5 年4 月,中国发表国家声明 ,重申无条件向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提供消极安 全保证的承诺,并首次承诺提供积极安全保证。
中国于1 9 9 2 年3 月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忠实履行了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并为条约的无 限期延长作出了贡献。中国自始至终参加了《全面禁止 核试验条约》的谈判,并于1 9 9 6 年9 月2 4 日条约 开放签署当日签署了该条约。中国支持尽早缔结一项“ 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公约”(“禁产公约”)。 为此,中美两国外长曾于1 9 9 4 年1 0 月发表联合声 明,表示愿意共同努力,推动尽早达成一项多边、非歧 视性和可有效核查的“禁产公约”。1 9 9 7 年4 月, 中国与美、俄、英、法四个核武器国家发表声明,重申 五国关于支持在香农报告所载授权的基础上尽早谈判缔 结“禁产公约”的立场。中国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 的旨在加强现有保障监督体系有效性的计划(“9 3 + 2 计划”),并承诺在自愿交保的基础上,在适当时候 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谈判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采 取与中国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一条所承担义务 相适应的措施。
随着国际形势的缓和以及大国关系的不断改善,中 国认为核武器国家之间承诺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条件 已经成熟。因此,中国于1 9 9 4 年1 月正式向美、俄 、英、法四国提出了《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条约》草案 ,并建议五个核国家尽早就此进行磋商。中国认为,缔 结这样一个条约将有利于增进核武器国家间的相互信任 ,进一步减少核战争的危险。在积极推动谈判缔结多边 条约的同时,中国还积极谋求与其他核国家在双边基础 上相互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目前,中俄已相互作出 了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保证。
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问题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 中国于1 9 9 3 年1 月签署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1 9 9 6 年1 2 月批准该公约并于1 9 9 7 年4 月2 5 日交存公约批准书,从而成为公约的原始缔约国。中国 支持公约的宗旨和目标,主张应尽快根据公约有关规定 销毁化学武器及其生产设施;同时认为,公约应增进各 国在化学领域的经贸与科技交流,使化工技术真正造福 于人类。
中国积极认真履行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 各项义务,按时并完整地递交了初始宣布和年度宣布, 接受了公约组织的多次核查,并参加了公约组织的各次 执行理事会和两次缔约国大会。
中国在历史上曾是化学武器的受害者,在领土上至 今还遗留着侵华日军遗弃的大量化学武器,这些化学武 器仍在危害当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生存环境。为此,中 国要求在别国遗弃化学武器的国家按公约规定尽快干净 彻底地销毁遗弃化武。
中国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生物武器,既反对任 何国家发展、生产、研制和储存生物武器,也反对任何 国家以任何方式扩散此种武器及其技术。中国于1 9 8 4 年1 1 月参加了《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 )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禁止生物武 器公约》)。作为公约缔约国,中国认真、全面地履行 了自己所承担的义务。1 9 8 7 年以来,中国一直按公 约审议会的决定,逐年向联合国报告与《禁止生物武器 公约》有关的建立信任措施方面的资料和情况。
中国在历史上也曾深受生物武器之害。中国支持全 面加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有效性的工作,积极参加 了于1 9 9 4 年设立的公约缔约国特设工作组有关制定 《公约》议定书的工作,并为议定书的谈判取得进展作 出了贡献。中国认为,鉴于核查机制所涉问题的复杂性 ,各国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探寻有效、可行的核查措 施,并制定具体措施防止滥用核查,保护缔约国正当的 商业和安全机密。中国认为,在加强公约核查机制的同 时,还应加强缔约国为和平目的进行的生物技术国际合 作与交流。
外空非武器化问题
外层空间属于全人类,应完全用于和平目的,造福 于人类。为此,中国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外空武器 。反对发展反卫星武器。中国主张,国际社会,特别是 拥有空间能力的大国,应采取切实行动防止外空武器化 :全面禁止一切类型的外空武器,包括反导弹和反卫星 武器,实现外空非武器化;禁止在外空、从外空或向外 空使用武力或进行敌对行动;所有国家都承诺不试验、 生产或部署外空武器,也不利用外空谋求地面上的战略 优势,如利用在外空部署地面反导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来研制、发展战略防御武器;尽早谈判缔结包括上述内 容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
自8 0 年代初起,中国就作为联大有关外空非武器 化决议的联合提案国,推动在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等多 边机制中就此展开谈判。在裁军谈判会议外空特委会成 立之初,中国即向其递交了《中国关于防止外空军备竞 赛的立场文件》(C D /5 7 9 )。中国的立场得到了 许多国家的支持。
杀伤人员地雷问题
中国历来十分重视杀伤人员地雷误伤平民的问题, 支持对杀伤人员地雷的使用和转让实行适当、合理的限 制,分阶段地实现全面禁止杀伤人员地雷的最终目标。 同时,中国政府认为,在处理杀伤人员地雷问题时,应 兼顾人道主义关切和主权国家正当防卫需要两个方面。 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合法的军事手段 ,包括使用杀伤人员地雷,保护本国人民的安全,这本 身就是人道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是一个有着漫长陆地边界的国家,在找到杀伤 人员地雷替代办法并形成安全防御能力以前,中国不得 不保留在本国领土上使用杀伤人员地雷的权利。中国在 合法条件下使用杀伤人员地雷,完全是为了防止外来军 事干涉和侵略,维护国家统一与领土完整,保障人民安 居乐业。这是中国正当安全防卫的需要,也符合联合国 宪章关于自卫权利的规定。
中国军队一向严格控制杀伤人员地雷的使用,禁止 滥布滥用,同时还对杀伤人员地雷替代办法进行研究。 中国积极参加了《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地雷议定书” 的修订工作和联合国裁军谈判会议处理杀伤人员地雷问 题的讨论。
中国政府对地雷出口历来采取十分慎重和负责的态 度。1 9 9 4 年1 2 月,中国参加了联合国大会关于暂 停出口杀伤人员地雷决议的协商。1 9 9 6 年4 月,中 国政府郑重宣布暂停出口不符合《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新修订的“地雷议定书”所规定的杀伤人员地雷。
中国政府认为,扫除已部署的杀伤人员地雷是解决 杀伤人员地雷威胁平民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此,中国政府在战后扫雷问题上一贯持认真负责的态 度,并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1 9 9 2 年初至1 9 9 4 年底,中国军队在云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地 区,组织实施了第一次大规模扫雷行动,共排除各种地 雷和爆炸物1 0 0 多万枚,销毁废旧弹药及爆炸物品近 2 0 0 吨,完成扫雷面积1 0 8 平方公里,打通边贸通 道、口岸1 7 0 多个;恢复弃耕地、弃荒牧场和山林3 万多公顷。1 9 9 7 年底,中国政府再次决定,从1 9 9 7 年1 1 月至1 9 9 9 年1 2 月,在上述地区实施第 二次大规模扫雷行动。
中国政府一直尽力援助受杀伤人员地雷危害的国家 ,向柬埔寨等一些遭受雷害的国家提供探雷器材,帮助 培训扫雷人员,为有关国家顺利进行战后重建作出了贡 献。1 9 9 7 年1 1 月,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宣布,中 国将继续积极支持国际扫雷努力和国际扫雷合作,包括 向国际扫雷基金提供捐赠,在扫雷培训、技术和设备方 面提供援助。1 9 9 7 年1 2 月2 日至4 日,中国政府 派观察员出席了在渥太华举行的《关于禁止使用、储存 、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签 约大会,并参加了同时举行的关于国际扫雷问题的圆桌 会议。
敏感物资和军事装备出口控制
中国政府赞成采取必要措施对敏感物资和技术的转 让实行有效国际监督,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 工具的扩散。但同时认为,国际防扩散努力应遵守公平 、合理的原则,反对实行双重标准,不能以防扩散为名 损害其他国家的主权,不能影响正常的国际经贸、科技 合作与交流。
中国高度重视敏感物资的出口管制问题,参照国际 惯例,对敏感物资的转让实施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在核出口方面,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 ,中国奉行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和不帮 助别国发展核武器的政策,制定了核出口三原则,即: 仅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未经中方同意不得转让第三方。
1 9 9 1 年1 1 月,中国政府宣布,在连续的基础 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中国向无核国家出口或从无核 国家进口大于1 有效公斤核材料的情况。1 9 9 3 年7 月,中国正式承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 通报所有核材料、核设备及相关非核材料的进出口情况 。1 9 9 6 年5 月,中国作出了不向未接受国际原子能 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帮助的承诺,包括不对其进 行核出口,不与其进行人员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1 9 9 7 年5 月,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中国核出 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中国出口的核材 料、核设备及其相关技术,均不得提供给或用于未接受 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通知还对与核有关 的双用途物项的出口作出了严格规定。1 9 9 7 年5 月 ,中国派观察员出席了作为国际核出口控制机制之一的 “桑戈委员会”会议,并于同年1 0 月正式加入了该委 员会。1 9 9 7 年9 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规定,不得向未接受保障监督 的核设施提供任何帮助;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 营,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经营;国家对核出口实 行许可证制度。同时,参考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核出口控 制清单制定了中国的《核出口管制清单》。中国已于1 9 9 8 年6 月1 0 日颁布了《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 管制条例》,对与核有关的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实 行严格控制。
在化学品出口管理方面,中国政府一直持慎重、负 责的态度。中国不出口以制造化学武器为目的的化学品 及技术和设备,支持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而进行 的正常国际化工合作和科学技术资料交换,反对任何与 《公约》宗旨相冲突的出口管制机制。
1 9 9 0 年9 月,中国政府制定了关于严格控制化 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出口管理措施。1 9 9 5 年 1 2 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 管理条例》,并根据该条例于1 9 9 6 年6 月发布了《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关 化学品进出口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指定专门的公司经营。
在军事装备及其技术转让问题上,中国尊重各国根 据联合国宪章的原则所享有的单独或集体自卫权利以及 为此目的获取武器的权利,同时也关切武器装备的过度 积累对世界安全和地区稳定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中国在较长时间里没有武器装备的出口贸易,直到 8 0 年代初才开始出口,且数量十分有限。自8 0 年代 中期以来,中国的军品出口一直呈递减趋势,合同成交 额1 9 8 7 年为2 0 多亿美元,而1 9 9 1 年仅6 亿美 元,此后几年也没有超过1 0 亿美元。从1 9 9 3 年至 1 9 9 7 年联合国公布的各国常规武器进出口登记情况 来看,中国的常规武器出口与一些国家相比数量很小。
中国对常规军事装备及其技术转让实行严格管制, 并遵守以下原则:武器出口必须有助于接受国的正当防 卫能力;不损害有关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不利用军贸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从1 9 9 2 年起中国参 加了历次联合国常规武器转让登记(见表5 、见表6 ) 。
1 9 9 7 年1 0 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规定中国的武器出口实行许 可证制度,境内一切军品转让均由政府授权的部门和经政府批准注册的公司对外经营,这些部门和公司须严格 按照政府批准的项目从事经营活动。军品转让合同,需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重大武器的出口 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中国对导弹转让历来持十分慎重和负责的态度。中 国不是《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M T C R )的成员 国,没有参加这一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但基于在防扩散 方面的一贯立场和有关武器出口的原则,中国政府于1 9 9 2 年2 月承诺遵守《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当时 的准则和参数。1 9 9 4 年1 0 月,中方重申这一承诺 ,承担了不出口内在性能至少达到3 0 0 公里射程和5 0 0 公斤有效载荷的地对地导弹的义务。中国根据上述 政策,对导弹及相关物项的出口实行严格、有效的控制 ,从未做过违反承诺的事情。
中国在防扩散及军事装备转让方面所坚持的原则和 做法,有助于推动国际军控与裁军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也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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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1997年度中国国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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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数额 | 百分比 |
| 人员生活费 | 291.62 | 35.89% |
| 活动维持费 | 265.36 | 32.66% |
| 装备费 | 255.59 | 31.45% |
表 2: 1997年度中国国防费与部分
国家国防费比较(单位:亿美元)
| 国家 | 国防费 |
| 美国 | 2671.8 |
| 俄罗斯 | 160 |
| 英国 | 356 |
| 法国 | 367 |
| 日本 | 430 |
| 韩国 | 172 |
| 中国 | 98 |
表 3: 1978—1997年中国国防费占
国内生产总值(GDP)比例
| 年份 | 占国内生产总值百分比 |
| 1978 | 4.63% |
| 1980 | 4.29% |
| 1983 | 2.98% |
| 1986 | 1.97% |
| 1988 | 1.46% |
| 1991 | 1.53% |
| 1993 | 1.23% |
| 1997 |
表 4: 1997年度中国与部分国家国
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GDP)和财政支出比例的比较
| 国家 | 占财政支出百分比 | 占国内生产总值百分比 |
| 美国 | 16.20% | 3.40% |
| 俄罗斯 | 19.70% | 3.80% |
| 英国 | 8.20% | 2.80% |
| 法国 | 12.10% | 2.40% |
| 日本 | 6.40% | 0.99% |
| 韩国 | 20.40% | 3.20% |
| 中国 | 8.80% | 1.09% |
表 5: 1992—1996年中国参加联合国
常规武器转让登记出口情况
| 装备种类 | 年 | 份 | ||||
|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总计 | |
| 作战坦克 | 97 | 121 | 82 | 51 | 3 | 354 |
| 装甲战车 | 2 | 2 | ||||
| 大口径火炮 | 166 | 20 | 18 | 204 | ||
| 作战飞机 | 68 | 5 | 73 | |||
| 攻击直升机 | ||||||
| 军舰 | 2 | 6 | 1 | 5 | 14 | |
| 导弹及发射架 | 24 | 20 | 18 | 106 | 168 |
表 6: 1992—1996年中国参加联合国
常规武器转让登记进口情况
| 装备种类 | 年 | 份 | ||||
|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总计 | |
| 作战坦克 | ||||||
| 装甲战车 | ||||||
| 大口径火炮 | ||||||
| 作战飞机 | 26 | 22 | 48 | |||
| 攻击直升机 | ||||||
| 军舰 | 1 | 1 | 2 | |||
| 导弹及发射架 | 144 | 144 |
《人民日报》(1 9 9 8 0 7 2 8 一版)





